二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如何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
同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空间集聚性,并不能完全摆脱地理限制。中国居民过去长期存在着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而伴随消费贷款的发展,超前消费行为理念被更多居民认同,数字消费金融发展更是强化了人们超前消费理念,逐步改变了量入为出的消费意识与消费文化,敢花未来的钱使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用刺激消费来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居民消费水平[4]。
利用数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其内在的理论基础,而在此基础上,数字金融在消费、投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和应对冲击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基础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将要上岗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效促进行业整体的运营效率。(五)创新—稳定权衡难度加大,需要转变监管模式数字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速度远远滞后数字金融的发展速度。与此同时,消费信贷还具有乘数效应。一是消费信贷行业竞争程度不断加剧。
消费者安全意识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需要全方位的宣传培养消费者安全意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数字化场景下可能被放大,金融消费者受诈骗侵害等风险不容忽视。(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